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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2025-03-21 18: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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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顺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一则征地公告
征收范围为
石城镇石城村
平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平政征土公字(202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顺县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石城镇)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字(2024)568号),批准征收石城镇石城村1个乡镇1个村土地共计0.1514公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平顺县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石城镇)
二、征收土地位置
石城镇石城村
三、被征地村面积
石城镇石城村0.151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不含耕地)。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西部台地区按区片综合地价42636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实际补偿。
五、土地征收工作安排
自然资源、财政、人社、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批准情况按规定期限将各项费用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
六、土地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
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如对《关于平顺县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石城镇)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字(2024)568号)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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