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出台新政!事关共有产权房
  • 转载自: 中国证券报
  • 时间: 2023-07-21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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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的《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障对象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比例为50%-80%。

日前,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的《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障对象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比例为50%-80%。定向供应人才的项目中,人才持有的共有比例可适度降低。

业内人士表示,南京此次政策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群体购房难度。

明确上市转让条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按照户籍和非户籍全覆盖、分类确定准入原则。将面向户籍、住房、社保缴纳或纳税等符合一定条件的南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非南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类确定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供应对象。

南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及各类人才原则上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非南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8年后,可按市场指导价一次性购买剩余产权份额或直接申请转让共有产权住房。各类人才和定向供应的群体,限制增购年限可放宽至3年。

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满足限制交易年限后,可直接上市转让,转让后房屋性质转为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仍视作享受过共有产权住房保障。

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满足限制交易年限后,申请转让时保障对象需将持有的产权份额按协商价格优先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转让后的房屋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若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可申请公有产权人进行回购。对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公有产权人也不回购的,可将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份额按协商价格上市交易,保障对象和公有产权人取得各自持有产权份额相应的售房款,并依法承担各自税费。

南京市主城六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筹建、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江北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本辖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优先供应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用地

对于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供给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南京市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优先供应。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采取划拨用地集中新建、挂牌出让用地集中新建、协议出让用地集中新建、存量住房转用及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筹集建设。

分析师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共有产权房已经不是新事物,涉及共有产权房政策核心内容有两点:第一,是否可以转成商品房;第二,供应量能否增加,共有产权房的核心是要增加供应才能对市场产生影响。南京的政策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群体购房难度。

专家表示,南京此前通过项目试点的方式,逐渐把外来人口纳入到购房资格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共有产权房的申请门槛不断降低,且有充足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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